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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方式

會議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 業計畫審查作業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關於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鑑於興辦事業計畫之管制目的,係為確保管制對象執行業務係依審查機關審核通過之內容運作(即土地使用符合核定之使用目的)。基於管制對象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且執行相同業務,其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之移轉,並無影響興辦事業計畫之管制目的,審查機關應簡化辦理程序。

二、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後之審查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一)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包括因合併、收購、分割、繼承或贈與等,變動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等基本資料,且未遷移仍位於同一地址(座落位置、土地區段)並執行相同業務者,應辦理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不需重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

(二)業者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時,應檢附繼受前手改善義務及違規紀錄切結書,供審核機關審查。

(三)管制對象組織變更或經營主體移轉,且興辦事業計畫實質內容變動,其審查程序仍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本署法規委員會、環資國際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毅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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