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比率之總廢水產生量認定方式補充說明
要旨
有關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比率之總廢水產生量認定方式補充說明,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有關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比率之總廢水產生量認定方式補充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社團法人苗栗縣養豬協會 111 年 7 月 22 日反映事項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6 條之 1 規定,飼養豬隻或牛隻之畜牧業,應採行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個案再利用、農地肥分使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作為植物澆灌等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一,其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比率依據畜牧場登記證取得時間及飼養規模定有應達總廢水產生量 5%或 10% 規定,其總廢水產生量係指核准許可證(文件)或廢(污)水管理計畫登記之原廢水產生量。
三、基於現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輔導畜牧業採用高床設施,進行源頭污染減量,依據該會畜產試驗所試驗成果,可減少廢水產生量,故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比率之總廢水產生量原則應扣除設置高床設施所減少之廢水產生量,較符合實際運作狀態。
四、准此,為鼓勵畜牧業採行源頭減量措施,畜牧業得提出經農業主管機關出具實際設置高床設施及廢水產生量數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其總廢水產生量應扣除設置高床設施減少之廢水產生量,核定其總廢水產生量。但如經主管機關查證未有實質減少廢水產生量者,仍應依許可證(文件)或廢(污)水管理計畫登記之原廢水產生量計算之。
五、副本抄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建請督導鼓勵畜牧業者採行設置高床設施,源頭減少污染量,並協助督導所轄農政機關出具實際設置高床設施及廢水產生量數據。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社團法人苗栗縣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國民國乳業協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