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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7條所稱「規避」,係指違規行為人藉故不予協力配合,致使主管機關無法進行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作業

會議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7 條所稱「規避」,係指違規行為人藉故 不予協力配合,致使主管機關無法進行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 作業,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7 條所稱「規避」,係指違規行為人藉故不予協力配合,致使主管機關無法進行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作業,請查照。

說 明: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7 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旨揭條文所稱「規避」,指主管機關實施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作業時,需違規行為人協力配合始能進行,而違規行為人藉故不予協力配合,致使無從為之;主管機關得依稽查事實認定是否違反該條文規定。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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