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附表一「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規模及條件

會議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附表一「乙級廢 (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規模及條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附表一「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規模及條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附表一所列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或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或違規情事之條件,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二、本辦法附表一規定之「設置規模及條件」之「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所指「委託處理」包含「以管線或溝渠輸送廢(污)水委託處理」,或「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運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委託處理」。

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若將廢(污)水送至貯留設施,後續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運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處理,其廢(污)水於廠內暫存,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範,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貯留,應依上述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專責人員。

四、另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其清除及後續處理行為,係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範,如涉及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設置,應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 本: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