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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95年1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50000066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本署 95 年 1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00066 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 用,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署 95 年 1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00066 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旨揭函釋內容所提「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業要點」於 96 年 12月 17 日已廢止,原函釋內容涉及前述要點第 9 點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登記備查作業之規範,已納入同日發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考量函釋依據有所變更,爰予以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署95年1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50000066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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