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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92年2月6日環署廢字第0920009631號「本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本署 92 年 2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09631 號「本署於九十年九月 二十五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 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本署 92 年 2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09631 號「本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於 90 年 9 月 25 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施行日為 91 年 7 月 31 日,故該廠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所稱「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登記之處理作業」。

二、因前開行政函釋內容,涉及原「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現該條文已刪除,同時「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亦已廢止,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旨揭行政函釋。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