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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合夥組織與資本主個人間欠退稅互抵及其優先順序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1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獨資合夥組織與資本主個人間欠退稅互抵及其優先順序

函釋全文

二、獨資組織之退稅可抵繳資本主之欠稅;資本主個人之退稅亦可抵繳獨資組織之欠稅。三、合夥組織之退稅不可抵繳合夥人個人之欠稅。另合夥組織之合夥人發生退稅時,必須於合夥組織之財產不足清償合夥組織之負債時,始予抵繳合夥組織之欠稅。(財政部賦稅署81/05/06台稅六發第8107932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獨資合夥組織與資本主個人間欠退稅互抵及其優先順序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1 年 05 月 06 日發布,要旨:獨資合夥組織與資本主個人間欠退稅互抵及其優先順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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