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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合夥組織與資本主個人間欠退稅互抵及其優先順序
要旨
獨資合夥組織與資本主個人間欠退稅互抵及其優先順序
函釋全文
二、獨資組織之退稅可抵繳資本主之欠稅;資本主個人之退稅亦可抵繳獨資組織之欠稅。三、合夥組織之退稅不可抵繳合夥人個人之欠稅。另合夥組織之合夥人發生退稅時,必須於合夥組織之財產不足清償合夥組織之負債時,始予抵繳合夥組織之欠稅。(財政部賦稅署81/05/06台稅六發第8107932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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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