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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溢繳之印花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或抵繳
要旨
溢繳之印花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或抵繳
函釋全文
以繳款書繳納或彙總繳納之印花稅,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或抵繳。(財政部77/07/14台財稅第770226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