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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溢繳之印花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或抵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溢繳之印花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或抵繳

函釋全文

以繳款書繳納或彙總繳納之印花稅,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或抵繳。(財政部77/07/14台財稅第770226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溢繳之印花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或抵繳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7 月 14 日發布,要旨:溢繳之印花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或抵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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