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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筆
印花稅法第 8 條預覽 ↗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
印花稅法第 18 條預覽 ↗
實物之計貼標準
印花稅法第 28 條預覽 ↗
(刪除)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預覽 ↗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之糧食業,以領有糧商執照並以執照內所載營業範圍為限。所稱糧食,以米穀、小麥、大麥、麵粉、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大豆(包括黃豆、青皮…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預覽 ↗
違反本法之憑證,經受處分人補足印花稅票或繳納應補繳之稅款,並繳清法院裁定之罰鍰者,得持憑繳納憑證,聲請主管稽徵機關迅予發還。 前項憑證,如係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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