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印花稅法8

快速跳轉
  1. 1.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2. 2.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第8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個解釋: 1. 根據第1項,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必須貼足印花稅票。然而,如果稅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就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開具繳款書來繳納稅款。 例如,如果一份合同的應納印花稅額非常高,貼用印花稅票會造成困擾,當事人就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開具繳款書,並根據繳款書的指示來繳納相應的印花稅款。 2. 根據第2項,公私營事業組織所使用的各種憑證應納印花稅,在報經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可以彙總繳納。財政部會制定彙總繳納的辦法。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公司使用了多種憑證,例如,收據、發票、合同等等,可以向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財政部會定出具體的辦法和程序來進行彙總繳納。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6

(0231012 制定)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其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其稅率不同者,按較高之稅率貼用。

(0360529 全文修正)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或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另貼印花稅票。

(0370316 全文修正)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或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另貼印花稅票。

(0420522 全文修正)

產權憑證分為下列五目:   第一目 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係指典賣、交換、贈與、分割動產、不動產,而取得物權所立之契據。   第二目 設定地上權地役權之契據:係指以取得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之土地權利及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使用之權利,所立之契約單據。   第三目 承領或承墾官產證照:係指政府主管機關,因人民或團體承領官產或承墾官地所發之證照。   第四目 租賃契據:係指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單據。   第五目 權利書狀:係指政府主管機關為辦理不動產登記而發給之書狀執照。

(0670623 全文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省(市)主管印花稅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0910425 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業修正,將印花稅由省及直轄市稅改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爰修正第二項後段印花稅主管機關以資配合。

  • 名詞
(0231012 制定)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其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其稅率不同者,按較高之稅率貼用。

(0360529 全文修正)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或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另貼印花稅票。

(0370316 全文修正)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或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另貼印花稅票。

(0420522 全文修正)

產權憑證分為下列五目:   第一目 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係指典賣、交換、贈與、分割動產、不動產,而取得物權所立之契據。   第二目 設定地上權地役權之契據:係指以取得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之土地權利及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使用之權利,所立之契約單據。   第三目 承領或承墾官產證照:係指政府主管機關,因人民或團體承領官產或承墾官地所發之證照。   第四目 租賃契據:係指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單據。   第五目 權利書狀:係指政府主管機關為辦理不動產登記而發給之書狀執照。

(0670623 全文修正)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省(市)主管印花稅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091042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業修正,將印花稅由省及直轄市稅改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爰修正第二項後段印花稅主管機關以資配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印花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第 8 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花稅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