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花稅法第8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個解釋: 1. 根據第1項,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必須貼足印花稅票。然而,如果稅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就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開具繳款書來繳納稅款。 例如,如果一份合同的應納印花稅額非常高,貼用印花稅票會造成困擾,當事人就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開具繳款書,並根據繳款書的指示來繳納相應的印花稅款。 2. 根據第2項,公私營事業組織所使用的各種憑證應納印花稅,在報經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可以彙總繳納。財政部會制定彙總繳納的辦法。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公司使用了多種憑證,例如,收據、發票、合同等等,可以向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財政部會定出具體的辦法和程序來進行彙總繳納。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其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其稅率不同者,按較高之稅率貼用。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或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另貼印花稅票。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或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另貼印花稅票。
產權憑證分為下列五目: 第一目 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係指典賣、交換、贈與、分割動產、不動產,而取得物權所立之契據。 第二目 設定地上權地役權之契據:係指以取得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之土地權利及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使用之權利,所立之契約單據。 第三目 承領或承墾官產證照:係指政府主管機關,因人民或團體承領官產或承墾官地所發之證照。 第四目 租賃契據:係指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單據。 第五目 權利書狀:係指政府主管機關為辦理不動產登記而發給之書狀執照。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省(市)主管印花稅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業修正,將印花稅由省及直轄市稅改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爰修正第二項後段印花稅主管機關以資配合。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其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其稅率不同者,按較高之稅率貼用。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或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另貼印花稅票。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或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另貼印花稅票。
產權憑證分為下列五目: 第一目 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係指典賣、交換、贈與、分割動產、不動產,而取得物權所立之契據。 第二目 設定地上權地役權之契據:係指以取得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之土地權利及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使用之權利,所立之契約單據。 第三目 承領或承墾官產證照:係指政府主管機關,因人民或團體承領官產或承墾官地所發之證照。 第四目 租賃契據:係指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單據。 第五目 權利書狀:係指政府主管機關為辦理不動產登記而發給之書狀執照。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省(市)主管印花稅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業修正,將印花稅由省及直轄市稅改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爰修正第二項後段印花稅主管機關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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