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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2.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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