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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同共有土地移轉契約書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撤銷土增稅申報不予退還印花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7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公同共有土地移轉契約書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撤銷土增稅申報不予退還印花稅

函釋全文

公同共有人之一將公同共有之土地移轉予共有人中之1人,所簽訂之移轉契約書因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撤銷土地增值稅之申報案,其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退還案,請依財政部80年10月18日台財稅第800397308號函釋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97/08/08台稅中一發字第09704742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納稅方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同共有土地移轉契約書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撤銷土增稅申報不予退還印花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