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印花稅法9尾數計算

快速跳轉

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貼用。經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第9條,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果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或者每件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則可以免貼用印花稅。同樣地,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果彙總繳納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或者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也可以免予繳納。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八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台稅二發第0900008536號函釋,稅法第9條所提及的 "通用貨幣一元" 是指新台幣(NTD)。例如,如果某件憑證的印花稅應納稅額為0.80 NTD,則根據該法條,該件憑證可以免貼用印花稅。 請注意,所提及的參考資料為最新且與問題有關聯。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7

(0231012 制定)

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份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

(0360529 全文修正)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其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其稅率不同者,按較高之稅率貼用。   應使用高稅率之憑證,而以低稅率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率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0370316 全文修正)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其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其稅率不同者,按較高之稅率貼用。   應使用高稅率之憑證,而以低稅率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率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0420522 全文修正)

人事憑證分為下列三目:   第一目 證明身份或資格之證照:係指政府主管機關因證明人民身份或資格所發之各種證書執照。   第二目 婚姻證書:係指凡因婚姻事件所立之證書書據。   第三目 延聘及僱傭書據:係指一方為他方服務,他方給付報酬所立之契據聘書。

(0620525 修正)

人事憑證分為下列二目:   第一目 證明身分或資格之證照:係指政府主管機關,因證明人民身份或資格,所發之各種證書執照。   第二目 延聘及僱傭書據:係指一方為他方服務,他方給付報酬所立之契據聘書。

立法理由一、第二目結婚證書貼花,有對結婚課稅之嫌,甚為社會詬病,且該項憑證稅收有限,故予刪除。   二、目次變動

(0670623 全文修正)

依本法規定稅率實貼印花稅票,其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者,一律按通用貨幣一元計貼;彙總繳納之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者亦同。

(0681123 修正)

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每件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貼用。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立法理由依現行條文規定,實貼印花稅票及彙總繳納之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者,應予計貼或繳納,旨在簡化便民。惟實施以後,對原應繳納不足一元之納稅義務人,均應一律按一元計納,稅負較前加重,外界多有反應。為簡化稽徵,以達便民利課之目的,爰將不足一元之畸零應納稅額,免除其納稅義務,並作文字修正,以資適應。

  • 名詞
(0231012 制定)

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份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

(0360529 全文修正)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其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其稅率不同者,按較高之稅率貼用。   應使用高稅率之憑證,而以低稅率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率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0370316 全文修正)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其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其稅率不同者,按較高之稅率貼用。   應使用高稅率之憑證,而以低稅率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率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0420522 全文修正)

人事憑證分為下列三目:   第一目 證明身份或資格之證照:係指政府主管機關因證明人民身份或資格所發之各種證書執照。   第二目 婚姻證書:係指凡因婚姻事件所立之證書書據。   第三目 延聘及僱傭書據:係指一方為他方服務,他方給付報酬所立之契據聘書。

(0620525 修正)

一、第二目結婚證書貼花,有對結婚課稅之嫌,甚為社會詬病,且該項憑證稅收有限,故予刪除。   二、目次變動

(0670623 全文修正)

依本法規定稅率實貼印花稅票,其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者,一律按通用貨幣一元計貼;彙總繳納之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者亦同。

(0681123 修正)

依現行條文規定,實貼印花稅票及彙總繳納之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一元者,應予計貼或繳納,旨在簡化便民。惟實施以後,對原應繳納不足一元之納稅義務人,均應一律按一元計納,稅負較前加重,外界多有反應。為簡化稽徵,以達便民利課之目的,爰將不足一元之畸零應納稅額,免除其納稅義務,並作文字修正,以資適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印花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第 9 條規定:「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凡按件實貼印花稅票者,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一元及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印花稅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