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根據印花稅法第7條,印花稅的稅率或稅額如下: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例如,如果一份銀錢收據的金額為1,000元,則需要貼上40元的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例如,如果一份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的金額為1,000元,則需要貼上10元的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例如,如果一份承攬契據的金額為10,000元,則需要貼上10元的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例如,如果一份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的金額為100,000元,則需要貼上100元的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例如,如果一份買賣動產契據的金額為1元,則需要貼上4元的印花稅票。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或以副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另貼印花稅票。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或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另貼印花稅票。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
商事憑證分為下列十六目: 第一目 發貨票帳單: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出售貨物成交後,隨貨開具載列品名、數量或價目之單據及開列應付帳目,交給顧客憑以付款之單據。 第二目 銀錢貨物收據:係指收到銀錢貨物所立之單據。 第三目 記載資本之帳簿: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記載資本之帳簿。 第四目 借貸質押欠款契據及債券:係指以信用財物或某種擔保為質押,向他人借貸或承認賒欠銀錢貨物所立之契約單據及公司發行之債券。 第五目 債權債務及其他權利讓受契據:係指債權及其他權利之讓與、債務之承擔,及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負債,及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負債所立之契據。 第六目 預定買賣契據:係指預定買賣動產、不動產或貨物所立載有品名、價額及約定買賣期限之契約單據。 第七目 居間行紀及代客買賣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或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所立之契據。 第八目 保險契據:係指保險業出給投保人遇有所保事項發生險故,憑以取償所載保額之契約單據。 第九目 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之契據。 第十目 寄存信託契據:係指以受報酬為他人保管或堆存文契物品等所立之契據。 第十一目 運送契據:係指客商向公私交通運輸機關託運貨物之託運單據,運送契約及公私交通運輸機關出給客商憑以向到達地提取貨物之單據,或代理運送人所訂發之書據。 第十二目 營業或事業所用之簿摺: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關於業務所用之帳冊、簿摺、活頁彙訂之簿冊,或各種單據憑證裝訂成冊以代替帳簿使用者,及記帳交易出給顧客憑以支取貨物之簿摺。 第十三目 委任契據:係指一方委任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據,及經理權之授受代辦商之委託等項契據。 第十四目 合夥或隱名合夥契約及營利法人章程: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或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發生損益之契約,及營利法人依法所立之章程正本。 第十五目 匯兌儲蓄合會及存入支取款項之單、據、簿、摺:係指銀錢業辦理匯兌存款儲蓄合會業務,憑以支取匯兌儲存款項合會金等所立之單、據、簿、摺。 第十六目 股票股單及股款收據: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記名、不記名各種股票股單及收取股款之收據。
商事憑證分下列十六目: 第一目 發貨票帳單: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出售貨物成交後,隨貨開具載列品名、數量或價目之單據及開列應付帳目,交給顧客憑以付款之單據。 第二目 銀錢貨物收據:係指收到銀錢貨物所立之單據。 第三目 記載資本之帳簿: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記載資本之帳簿。 第四目 借貸質押欠款契據及債券:係指以信用財物或某種擔保為質押,向他人借貸或承認賒欠,銀錢貨物所立之契約單據及公司發行之債券。 第五目 債權債務及其他權利讓受契據:係指債權及其他權利之讓與、債務之承擔,及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負債及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負債所立之契據。 第六目 預定買賣契據:係指預定買賣動產、不動產或貨物所立載有品名、價額及約定買賣期限之契約單據。 第七目 居間行紀及代客買賣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或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所立之契據。 第八目 保險契據:係指保險業出給投保人遇有所保事項發生險故,憑以取償所載保額之契約單據。 第九目 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之契據。 第十目 寄存信託契據:係指以受報酬為他人保管或堆存文契物品等所立之契據。 第十一目 運送契據:係指客商向公私交通運輸機關託運貨物之託運單據,運送契約及公私交通運輸機關出給客商憑以向到達地提取貨物之單據,或代理運送人所訂發之書據。 第十二目 營業或事業所用之簿摺: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關於業務所用之帳冊、簿摺、活頁彙訂之簿冊,或各種單據憑證裝訂成冊以代替帳簿使用者,及記帳交易出給顧客憑以支取貨物之簿摺。 第十三目 代辦契據:係指經理權之授受及代辦商之委託所立之契約單據。 第十四目 合夥或隱名合夥契約及營利法人章程: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或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發生損益之契約,及營利法人依法所立之章程正本。 第十五目 匯兌儲蓄合會及存入支取款項之單、據、簿、摺:係指銀錢業辦理匯兌存款儲蓄合會業務,憑以支取匯兌儲存款項合會金等所立之單、據、簿、摺。 第十六目 股票股單及股款收據: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記名、不記名各種股票股單及收取股款之收據。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營業發票: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糧食業出售糧食,按銷售金額千分之二,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外銷交易所開立之發票,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取得物權人或承受人貼印花稅票。 五、娛樂票券:每件按金額百分之五,由出售票券人貼印花稅票。 六、預定買賣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營業發票: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糧食業出售糧食發票:每件按銷售金額千分之二,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外銷交易所開立之發票: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糧食業出售糧食所開立收取貨款之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二,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第三款未修正。 二、第七條第二款:糧食業出售糧食所開立之營業發票,按銷售金額千分之二,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已定有明文,旨在對民生糧食優惠。惟經營小規模之糧食業者,因未使用統一發票,其於銷售糧食時,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之收據,因兼具營業發票及銀錢收據兩種性質,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之規定,應按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貼花,以致無法享受減半貼花之實惠,為減輕糧食業者之稅負,爰增列:「糧食業出售糧食所開立收取貨款之收據,按金額千分之二,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第七條第四款:本款配合第五條第五款修正規定作文字修正。又不動產買賣契據成立時,買賣雙方應互負權利義務,現行規定雙方所定契據,不論何方持有,均由取得物權人貼用印花稅票,有欠合理。為期稅負公平起見,爰將納稅義務人修正為立約人或立據人,俾使買賣雙方就所持有之契據,各自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以資公允。 四、第七條第五款:娛樂票券稅率既由百分之五調整降低為百分之一,稅收數目不大,恐不足以抵付稽征成本,不如全部取消,以示政府改革稅制決心,加惠社會大眾,爰將本款刪除。 五、第七條第六款:配合第五條第三款修正規定,作文字調整。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爰將本條第一款營業發票課徵印花稅稅率之規定予以刪除。 二、本條第二款第二目之糧食業出售糧食所開收據,屬小規模營業人開立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依新增之第五條第二款但書規定,已非印花稅法課徵之範圍,爰配合刪除。 三、其餘第三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或以副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另貼印花稅票。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或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另貼印花稅票。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
商事憑證分為下列十六目: 第一目 發貨票帳單: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出售貨物成交後,隨貨開具載列品名、數量或價目之單據及開列應付帳目,交給顧客憑以付款之單據。 第二目 銀錢貨物收據:係指收到銀錢貨物所立之單據。 第三目 記載資本之帳簿: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記載資本之帳簿。 第四目 借貸質押欠款契據及債券:係指以信用財物或某種擔保為質押,向他人借貸或承認賒欠銀錢貨物所立之契約單據及公司發行之債券。 第五目 債權債務及其他權利讓受契據:係指債權及其他權利之讓與、債務之承擔,及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負債,及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負債所立之契據。 第六目 預定買賣契據:係指預定買賣動產、不動產或貨物所立載有品名、價額及約定買賣期限之契約單據。 第七目 居間行紀及代客買賣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或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所立之契據。 第八目 保險契據:係指保險業出給投保人遇有所保事項發生險故,憑以取償所載保額之契約單據。 第九目 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之契據。 第十目 寄存信託契據:係指以受報酬為他人保管或堆存文契物品等所立之契據。 第十一目 運送契據:係指客商向公私交通運輸機關託運貨物之託運單據,運送契約及公私交通運輸機關出給客商憑以向到達地提取貨物之單據,或代理運送人所訂發之書據。 第十二目 營業或事業所用之簿摺: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關於業務所用之帳冊、簿摺、活頁彙訂之簿冊,或各種單據憑證裝訂成冊以代替帳簿使用者,及記帳交易出給顧客憑以支取貨物之簿摺。 第十三目 委任契據:係指一方委任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據,及經理權之授受代辦商之委託等項契據。 第十四目 合夥或隱名合夥契約及營利法人章程: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或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發生損益之契約,及營利法人依法所立之章程正本。 第十五目 匯兌儲蓄合會及存入支取款項之單、據、簿、摺:係指銀錢業辦理匯兌存款儲蓄合會業務,憑以支取匯兌儲存款項合會金等所立之單、據、簿、摺。 第十六目 股票股單及股款收據: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記名、不記名各種股票股單及收取股款之收據。
商事憑證分下列十六目: 第一目 發貨票帳單: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出售貨物成交後,隨貨開具載列品名、數量或價目之單據及開列應付帳目,交給顧客憑以付款之單據。 第二目 銀錢貨物收據:係指收到銀錢貨物所立之單據。 第三目 記載資本之帳簿: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記載資本之帳簿。 第四目 借貸質押欠款契據及債券:係指以信用財物或某種擔保為質押,向他人借貸或承認賒欠,銀錢貨物所立之契約單據及公司發行之債券。 第五目 債權債務及其他權利讓受契據:係指債權及其他權利之讓與、債務之承擔,及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負債及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負債所立之契據。 第六目 預定買賣契據:係指預定買賣動產、不動產或貨物所立載有品名、價額及約定買賣期限之契約單據。 第七目 居間行紀及代客買賣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或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所立之契據。 第八目 保險契據:係指保險業出給投保人遇有所保事項發生險故,憑以取償所載保額之契約單據。 第九目 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之契據。 第十目 寄存信託契據:係指以受報酬為他人保管或堆存文契物品等所立之契據。 第十一目 運送契據:係指客商向公私交通運輸機關託運貨物之託運單據,運送契約及公私交通運輸機關出給客商憑以向到達地提取貨物之單據,或代理運送人所訂發之書據。 第十二目 營業或事業所用之簿摺: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關於業務所用之帳冊、簿摺、活頁彙訂之簿冊,或各種單據憑證裝訂成冊以代替帳簿使用者,及記帳交易出給顧客憑以支取貨物之簿摺。 第十三目 代辦契據:係指經理權之授受及代辦商之委託所立之契約單據。 第十四目 合夥或隱名合夥契約及營利法人章程: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或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發生損益之契約,及營利法人依法所立之章程正本。 第十五目 匯兌儲蓄合會及存入支取款項之單、據、簿、摺:係指銀錢業辦理匯兌存款儲蓄合會業務,憑以支取匯兌儲存款項合會金等所立之單、據、簿、摺。 第十六目 股票股單及股款收據:係指公私營業或事業,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記名、不記名各種股票股單及收取股款之收據。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營業發票: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糧食業出售糧食,按銷售金額千分之二,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外銷交易所開立之發票,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取得物權人或承受人貼印花稅票。 五、娛樂票券:每件按金額百分之五,由出售票券人貼印花稅票。 六、預定買賣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一、第一款、第三款未修正。 二、第七條第二款:糧食業出售糧食所開立之營業發票,按銷售金額千分之二,由開立發票人貼印花稅票,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已定有明文,旨在對民生糧食優惠。惟經營小規模之糧食業者,因未使用統一發票,其於銷售糧食時,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之收據,因兼具營業發票及銀錢收據兩種性質,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之規定,應按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貼花,以致無法享受減半貼花之實惠,為減輕糧食業者之稅負,爰增列:「糧食業出售糧食所開立收取貨款之收據,按金額千分之二,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第七條第四款:本款配合第五條第五款修正規定作文字修正。又不動產買賣契據成立時,買賣雙方應互負權利義務,現行規定雙方所定契據,不論何方持有,均由取得物權人貼用印花稅票,有欠合理。為期稅負公平起見,爰將納稅義務人修正為立約人或立據人,俾使買賣雙方就所持有之契據,各自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以資公允。 四、第七條第五款:娛樂票券稅率既由百分之五調整降低為百分之一,稅收數目不大,恐不足以抵付稽征成本,不如全部取消,以示政府改革稅制決心,加惠社會大眾,爰將本款刪除。 五、第七條第六款:配合第五條第三款修正規定,作文字調整。
一、為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爰將本條第一款營業發票課徵印花稅稅率之規定予以刪除。 二、本條第二款第二目之糧食業出售糧食所開收據,屬小規模營業人開立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依新增之第五條第二款但書規定,已非印花稅法課徵之範圍,爰配合刪除。 三、其餘第三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