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根據印花稅法第6條,以下是免納印花稅的憑證: 1. 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2. 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3. 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4. 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5.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6. 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7. 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8.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9.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10. 薪給、工資收據。 11. 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12. 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13. 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14. 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15. 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16. 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17. 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18. 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農民出售他所生產的農產品,他所出具的收據將不需要貼印花稅票。另外,如果一個公司出具給員工的薪資收據,這份收據也不需要貼用印花稅票。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前,貼足印花稅票。 商事憑證印花稅,於必要時,得由納稅義務人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揭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前,貼足印花稅票。 商事憑證印花稅,於必要時得由納稅義務人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印花稅課徵範圍分為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許可憑證及其他憑證五類。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區公所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之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批發市場代農民開立之憑證。 農民團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的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至第十六款未修正。 二、為貫徹當前政府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所得之政策,並與修正農業發展條例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相配合,爰就現行第七款作左列修正: (一)增列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免納印花稅,俾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相配合。 (二)明定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免納印花稅,俾與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相配合。 (三)明定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據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免納印花稅,俾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相配合。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前,貼足印花稅票。 商事憑證印花稅,於必要時,得由納稅義務人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揭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前,貼足印花稅票。 商事憑證印花稅,於必要時得由納稅義務人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印花稅課徵範圍分為商事憑證、產權憑證、人事憑證、許可憑證及其他憑證五類。
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區公所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四、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五、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六、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七、農民(農、林、漁、牧)之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批發市場代農民開立之憑證。 農民團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之銷貨憑證。 八、薪給、工資收據。 九、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十、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十一、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的所具之收據。 十二、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十三、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十四、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十五、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十六、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一、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至第十六款未修正。 二、為貫徹當前政府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所得之政策,並與修正農業發展條例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相配合,爰就現行第七款作左列修正: (一)增列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免納印花稅,俾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相配合。 (二)明定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免納印花稅,俾與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相配合。 (三)明定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據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免納印花稅,俾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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