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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4兌獎單位委託第三人辦理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印花稅徵免規定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四4兌獎單位委託第三人辦理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印花稅徵免規定

函釋全文

一、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7條第1項後段規定,受財政部所屬機關(構)轉委託辦理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單位(下稱代發獎金單位),複委託第三人(下稱實體通路)辦理實體據點之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作業,實體通路於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時扣取之印花稅款,得由代發獎金單位分別向實體通路所轄縣市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代為繳納印花稅;代發獎金單位應編製載明上開應課徵印花稅之中獎統一發票獎項、期別、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中獎金額、印花稅款金額及實體通路所轄縣市序號之明細報表,備供稽徵機關檢查,免就上開中獎統一發票逐張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戳記。 二、實體通路向代發獎金單位請領墊付款項之憑證,如僅係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免納印花稅。三、本令自108年1月1日生效。(財政部107/10/04台財稅字第107045645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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