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違反本法之憑證,經受處分人補足印花稅票或繳納應補繳之稅款,並繳清法院裁定之
罰鍰
者,得持憑繳納憑證,聲請主管稽徵機關迅予發還。
前項憑證,如係印花稅票未經
註銷
或註銷不合規定者,應由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人或稽徵機關人員補行註銷後發還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