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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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若違反該法的憑證,經受罰鍰人補足印花稅票或繳納應補繳的稅款,並且支付法院裁定的罰鍰後,可以持憑繳納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聲請迅速退還。若這些憑證的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符合規定,則應由負責貼用印花稅票的人或稽徵機關人員補行註銷後再發還憑證。 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9916404750號公告,對於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解釋為:當違反印花稅法的憑證補足印花稅票或繳納應補繳的稅款並支付罰鍰後,受罰鍰人可以持憑繳納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聲請迅速退還。如果這些憑證的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符合規定,則應由負責貼用印花稅票的人或稽徵機關人員補行註銷後再發還憑證。
- 罰鍰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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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