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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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違反本法所定情事,係指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有漏貼印花稅票、貼用不足額、貼用未經註銷、註銷不合規定及揭下重用印花稅票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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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解釋了印花稅法第26條中所指的違反行為,即違反了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條至第20條的規定。這些違反行為包括漏貼印花稅票、貼用不足額、貼用未經註銷、註銷不合規定以及揭下重用印花稅票等情事。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解釋內容與經濟部財政部核定之《稅務罰鍰金額參考表─補充解釋規定》相關。根據該參考表,違反上述印花稅法規定的罰鍰金額或倍數由財政部訂定,並根據違反行為的程度加重或減輕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漏貼了500元的印花稅,根據該參考表的規定,罰鍰金額將是漏貼稅額的5倍至10倍,即2500元至5000元。如果一個人以不正當方式避稅,拒絕貼用印花稅票,並且試圖欺騙稅務機關,那麼罰鍰金額將更高,可能是漏貼稅額的10倍,即5000元。這些罰鍰金額參考表所列明的數字是根據違反行為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的。 根據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根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至第20條的違反行為將會處以罰鍰。然而,具體的罰鍰金額或倍數則需參考財政部所訂定的《稅務罰鍰金額參考表─補充解釋規定》以及違反行為的程度有關。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二十條條文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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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