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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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妨害印花稅之檢查,應由協助之警察或自治人員證明,由檢查人員敘述事實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函送法院,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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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謂妨害印花稅之檢查,指的是阻撓或干擾印花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在進行檢查期間,若有人阻撓檢查或妨礙檢查,檢查人員可以要求協助的警察或自治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檢查人員需寫下事實敘述,並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發函送往法院進行依法審理。惡意干擾印花稅的檢查行為可能會受到法院的處罰。 作為適用於所有種類的印花稅的法律規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沒有特別提及具體的概念或例子。因此,無法提供與此條有關之參考範例。另外,根據當前研究所查詢到的資料,可能並無相關資料與該法條100%相關。
- 第二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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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