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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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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之案件,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通知補繳,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
  2. 2.前項案件應補徵稅額確定後,依確定之稅額移送法院裁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條,或第12條至第20條的規定,即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相關案件應先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若納稅義務人不服該通知,則可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複查。 在補繳稅款確定後,相關案件應根據確定的稅款金額移送法院進行裁罰。具體進一步的規定及相關案例可根據最新的印花稅法施行細則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資料中找到。

  •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條文
  • 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複查名詞
  • 名詞
  • 裁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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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之案件,應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