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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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條,或第12條至第20條的規定,即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相關案件應先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若納稅義務人不服該通知,則可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複查。 在補繳稅款確定後,相關案件應根據確定的稅款金額移送法院進行裁罰。具體進一步的規定及相關案例可根據最新的印花稅法施行細則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資料中找到。
-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條文
- 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複查名詞
- 俟名詞
- 裁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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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