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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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共有2項條文。 第1項條文規定,如果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現違反印花稅法的憑證,應依照印花稅法第22條的規定向當地主管徵收機關進行舉發。具體而言,這意味著公務員在發現違反法規的憑證時負有舉報的責任,並且應將相關情況報告給相關的徵收機關。徵收機關接到舉發後,將根據條款的要求進行相關的檢查。 第2項條文規定,當主管徵收機關接到舉發後,應立即派員前往進行檢查工作。這意味著主管徵收機關在接到舉報后有責任立即派遣相關人員前往現場,對涉嫌違反印花稅法的憑證進行檢查。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徵收機關有責任確保相關違規行為得到適當處理,並保護印花稅法的執行。 依據以上資料,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中的第1項和第2項條文的內容可以從印花稅法第22條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印花稅法第22條的規定,公務員在發現違反印花稅法的憑證時,應向當地主管徵收機關進行舉發。這對保護印花稅法的執行和公共利益非常重要。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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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