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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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由付款人扣款代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有違反本法情事,其責任應由付款人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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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根據印花稅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應由付款人扣款代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果有違反印花稅法的行為,負有責任的應由付款人負之。 這表示,根據這條規定,付款人必須負責確保支付款項的相關憑證中的印花稅票正確貼在上面。如果付款人未能履行這項責任,造成了違反印花稅法的情事,付款人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例如,如果一間公司向另一間公司支付金額為100,000元的款項,根據印花稅法的規定,付款人(即支付款項的公司)應該扣除相應的印花稅款項,並在付款文件上貼上印花稅票。如果付款人未能扣除印花稅款或未貼用足夠的印花稅票,將承擔違反法規的責任。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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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