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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之糧食業,以領有糧商執照並以執照內所載營業範圍為限。所稱糧食,以米穀、小麥、大麥、麵粉、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大豆(包括黃豆、青皮豆)、落花生、高粱、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味噌等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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