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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承攬契據,如必須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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