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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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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承攬契據,如必須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承攬契據的印花稅貼付方式有一預辦和補貼的規定。如果承攬契據的確切金額必須在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來,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待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照實際計算出的金額補足應貼的印花稅票或退還超貼的印花稅票金額。 例如,如果一份承攬契據是在書立時無法確定最終金額,但需要預先貼用印花稅票以符合法規。當工作完成後,確切金額確定為100,000元,而根據預估金額貼用的印花稅票為90,000元。根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規定,必須再補足剩餘的10,000元印花稅或退還超貼的90,000元印花稅。

  • 第七條第三款條文
  • 承攬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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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三款之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