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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而言,至於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面者,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2.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係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人之情形。如納稅義務人並同一人時,仍應分別繳納印花稅,不適用該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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