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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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的性質,指的是憑證的內容包括兩種以上的性質。如果兩種憑證的內容混在同一紙上的正反面,仍然需要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例如,如果一份憑證既包含租賃合約的內容又包含貸款合約的內容,那麼需要在該憑證上分別標明每個合約的印花稅票。 2. 根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的性質且稅率相同,則只需按一種性質貼用印花稅票。而如果稅率不同,則需要按照較高的稅率計算稅額。這條規定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是同一人的情況,如果納稅義務人不是同一人,則需要分別支付印花稅,不適用這一規定。 例如,如果一份憑證同時具有兩種不同的租金稅率,那麼需要按照較高的稅率計算並貼用印花稅票。然而,如果這兩個租金屬於不同的納稅義務人,則需要分別支付印花稅,不適用這一規定。 參考資料: -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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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