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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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係指左列三種情形: 一、變更應納稅憑證名稱或形式者。 二、就他項憑證另書立憑證者。 三、就他項憑證蓋章或簽押,或另有文字記載,足以判明其性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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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指的是以下三種情形: 一、更改應納稅憑證的名稱或形式。 二、在其他憑證上另行書立應納稅憑證。 三、在其他憑證上蓋章或簽名,或有其他文字記載,足以證明其性質。 這表示當遇到以上三種情形時,可以使用非納稅憑證來替代應納稅憑證。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例如下: 《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8903492800號令》,該法令中對於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解釋有關於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的情形,例如在名稱或形式上的變更,以及在其他憑證上的書立或蓋章等情形之例子。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為參考資料且不保證完全正確。對於詳細的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法律顧問或查閱正式的法律文件。
- 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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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