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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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五款所稱副本或抄本,應以其內容與已貼印花稅票之正本完全相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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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副本或抄本應與已貼印花稅票之正本的內容完全相符。這意味著副本或抄本必須和正本的內容完全一致,才能被視為有效的憑證。當副本或抄本的內容和已貼印花稅票的正本完全相符時,才符合印花稅法的要求。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假設有一份合約的正本上貼有印花稅票,但該合約的抄本卻沒有貼有印花稅票。根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抄本必須與正本的內容完全相符,包括貼有印花稅票。因此,這種情況下,抄本應該被要求貼上印花稅票,以符合印花稅法的要求。
- 第六條第五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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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