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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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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六條第四款
所稱催索欠款所用之帳單,係指於約定付款時間,或依習慣於年節開列結欠數目之催帳單而言。但開列品名、數量或價格交給顧客憑以付款,而不另立營業發票或銀錢收據者,不得視為催索欠款之帳單。
本法
第六條第四款
所稱
核
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係指銀錢業或商號開給往來戶以便查對收付數目有無
錯誤
之帳單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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