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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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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稱催索欠款所用之帳單,係指於約定付款時間,或依習慣於年節開列結欠數目之催帳單而言。但開列品名、數量或價格交給顧客憑以付款,而不另立營業發票或銀錢收據者,不得視為催索欠款之帳單。
  2. 2.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稱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係指銀錢業或商號開給往來戶以便查對收付數目有無錯誤之帳單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印花税法施行细则》第6条的规定: 1. 第四款解释了催索欠款所用的帐单的定义。催索欠款所用的帐单是指在约定的付款时间或按惯例列明年度结欠金额的催帐单。但是,如果将商品名称、数量或价格交给客户以便付款,而不另外开具营业发票或银钱收据,则不能视为催索欠款的帐单。 2. 第四款还解释了核对金额所用的帐单的定义。核对金额所用的帐单是指银钱业或商号为了核对收付金额是否有误而向往来户开具的帐单。 这些解释说明了催索欠款帐单和核对金额帐单的含义和区别。例如,对于催索欠款帐单,必须满足约定付款时间或按惯例列明年度结欠金额的要求。对于核对金额帐单,则是为了核对收付金额是否准确。

  • 第六條第四款條文
  • 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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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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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稱催索欠款所用之帳單,係指於約定付款時間,或依習慣於年節開列結欠數目之催帳單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