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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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印花税法施行细则》第6条的规定: 1. 第四款解释了催索欠款所用的帐单的定义。催索欠款所用的帐单是指在约定的付款时间或按惯例列明年度结欠金额的催帐单。但是,如果将商品名称、数量或价格交给客户以便付款,而不另外开具营业发票或银钱收据,则不能视为催索欠款的帐单。 2. 第四款还解释了核对金额所用的帐单的定义。核对金额所用的帐单是指银钱业或商号为了核对收付金额是否有误而向往来户开具的帐单。 这些解释说明了催索欠款帐单和核对金额帐单的含义和区别。例如,对于催索欠款帐单,必须满足约定付款时间或按惯例列明年度结欠金额的要求。对于核对金额帐单,则是为了核对收付金额是否准确。
- 第六條第四款條文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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