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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欠稅之處理
要旨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欠稅之處理
函釋全文
查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後段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並經本部(68)台財稅第三四三四八號函核釋有案。依民法第二七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財政部74.10.30.台財稅第二四一六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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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