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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4公司與國中建教合作補助學生之註冊費免稅
要旨
八4公司與國中建教合作補助學生之註冊費免稅
函釋全文
(一)該營利事業給付該國民中學之鐘點費、車馬費、行政費以及補助建教合作學生二分之一註冊費等費用支出,得以「建教合作費用─訓練費」科目列帳。(二)該營利事業給付該國中鐘點費時,無須扣繳所得稅;惟該國中給付建教合作任課教師鐘點費時,應扣繳所得稅。(三)該營利事業補助建教合作學生二分之一註冊費,核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之補助費,應可免納所得稅。(財政部68/01/18台財稅第303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 款類次:8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