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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40 筆:名稱 1・條文 139
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0.08.04
條文定位139
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預覽 ↗
信託財產按所得類別課稅
所得稅法第 4 條預覽 ↗
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預覽 ↗
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2預覽 ↗
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課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3預覽 ↗
營利事業受益人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預覽 ↗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預覽 ↗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
所得稅法第 14 條預覽 ↗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預覽 ↗
利息所得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2預覽 ↗
(刪除)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3預覽 ↗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預覽 ↗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預覽 ↗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6預覽 ↗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7預覽 ↗
個人未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得依前條規定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依限繳納。 稽徵機關接到個人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之申報書後之調查核定,…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預覽 ↗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
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4預覽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
所得稅法第 24 條預覽 ↗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1預覽 ↗
利息收入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2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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