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7 規定個人未依限申報房地合一所得時,稽徵機關可逕行核定稅額,並準用綜所稅程序進行調查、送達、退稅與短漏稅處罰。
Q · 房地合一稅忘了報,國稅局會怎麼處理?
國稅局會自己核定稅額並寄繳納通知書。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7 第一項,個人未依第 14 條之 5 規定期限申報房地合一所得時,稽徵機關得依第 14 條之 6 的方式逕行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通知依限繳納。其核定常以實價登錄、地政移轉與契稅資料推計,金額未必比自行申報有利;核定通知書合法送達後,救濟期限即開始起算。
你以為不報稅,國稅局就拿你沒辦法?這條把整套追繳機器的齒輪全部接上了。第一項最直白:你不報,國稅局直接跳過你,自己核定金額、算好稅額、寄通知書叫你繳。你連「我不知道」的藉口都沒有,因為核定通知書合法送達後就開始跑期限。第二項到第五項更細膩:即使你有乖乖報了,國稅局還是會調查。他們用的調查程序跟一般綜合所得稅一模一樣,該查帳的查帳,該函詢的函詢。查完如果發現你多繳了,會退給你;發現你少繳了,短繳的部分除了補稅還要加計利息。這整條的設計邏輯就是:不管你報不報、報得對不對,國稅局都有一條完整的程序鏈條來追蹤到底。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7 為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稽徵程序條文,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時稽徵機關得逕行核定,並準用綜合所得稅之調查(第 80 條第 1 項)、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第 81 條)、退稅(第 100 條第 2、4 項)與超限列報短繳之處罰(第 100 條之 2)規定,構成房地合一稅由核定到追徵的完整程序鏈。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30 天內向該管國稅局申請復查,於復查階段提出成本與費用證明要求重新核算。復查申請書要寫清楚不服的具體項目與理由,例如『核定取得成本過低,檢附買賣契約及匯款紀錄證明實際取得成本為○萬元』,具體程度直接影響復查結果。
會。第四項準用第 100 條第 2 項,調查核定後若有溢繳稅款應主動退還,但實務退稅較慢。退稅款匯入申報時填寫的帳戶,若帳戶已銷戶或變更要盡快通知國稅局更新,否則退稅會被退回重新處理。
稽徵機關依第 14 條之 7 第一項得逕行核定所得額與應納稅額,並寄發核定通知書要求依限繳納,金額常以實價登錄、地政移轉與契稅資料推計,未必比自行申報有利。
納稅人未依限申報時,稽徵機關依職權自行核定所得與稅額的程序,本條以實價登錄等資料推計。
稽徵機關記載核定所得額、應納稅額與繳納期限的正式處分文書,送達日是救濟期限的起算點。
準用第 81 條,核定通知書送達後就計算或記載錯誤申請更正的前置程序性權利,比復查更前面一步。
確認送達日 → 逐項比對核定內容 → 備齊成本費用佐證 → 送達後 30 日內申請復查 → 不服再提訴願。
檢附買賣契約、匯款紀錄、裝修與仲介費用單據,於復查申請書具體載明項目與金額。
準用第 100 條之 2,短繳部分補稅並加計利息;認定為故意短報者加罰幅度更重。
申請復查本身不另繳裁判費,屬行政救濟程序;後續若提行政訴訟才有裁判費。
查對更正處理計算或記載錯誤、屬前置程序;復查是對核定不服的正式行政救濟,兩者可先後使用。
逕行核定依第 14 條之 6 推計、成本費用受限制,通常比核實申報不利,且救濟要事後補證。
| 面向 | 依限自行申報 | 未申報遭逕行核定 |
|---|---|---|
| 稅額計算基礎 | 依實際成交價、取得成本與費用核實計算 | 依第 14 條之 6 以時價或推計方式核定,成本費用受限制 |
| 舉證主導權 | 納稅人主動提出有利證據 | 先由稽徵機關核定,納稅人事後於復查階段補證 |
| 救濟起點 | 對核定不服仍可復查 | 核定通知書送達日起算 30 日復查期 |
| 短漏稅風險 | 正確申報無加徵 | 短繳部分補稅並加計利息,故意短報加罰更重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個人未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得依前條規定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依限繳納。 稽徵機關接到個人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之申報書後之調查核定,準用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調查結果之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準用第八十一條規定。 第二項調查核定個人有應退稅款者,準用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個人依第十四條之四及前條規定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等超過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準用第一百條之二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範個人未依限申報案件之核定。 三、考量本法第四章稽徵程序部分條文,係專指結算申報,而新制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與綜合所得稅採結算申報之方式有別,為資相關稽徵程序有所依循,爰就新制稽徵機關之調查核定、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退稅及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等事項,於第二項至第五項定明準用現行結算申報之稽徵程序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範個人未依限申報案件之核定。 三、考量本法第四章稽徵程序部分條文,係專指結算申報,而新制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與綜合所得稅採結算申報之方式有別,為資相關稽徵程序有所依循,爰就新制稽徵機關之調查核定、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退稅及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等事項,於第二項至第五項定明準用現行結算申報之稽徵程序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