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4-7 條
- 1.個人未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得依前條規定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依限繳納。
- 2.稽徵機關接到個人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之申報書後之調查核定,準用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
- 3.前項調查結果之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準用第八十一條規定。
- 4.第二項調查核定個人有應退稅款者,準用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 5.個人依第十四條之四及前條規定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等超過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準用第一百條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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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7 規定個人未依限申報房地合一所得時,稽徵機關可逕行核定稅額,並準用綜所稅程序進行調查、送達、退稅與短漏稅處罰。
Q · 房地合一稅忘了報,國稅局會怎麼處理?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7 第一項,個人未依第 14 條之 5 規定期限申報房地合一所得時,稽徵機關得依第 14 條之 6 的方式逕行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通知依限繳納。其核定常以實價登錄、地政移轉與契稅資料推計,金額未必比自行申報有利;核定通知書合法送達後,救濟期限即開始起算。
白話解讀
你以為不報稅,國稅局就拿你沒辦法?這條把整套追繳機器的齒輪全部接上了。第一項最直白:你不報,國稅局直接跳過你,自己核定金額、算好稅額、寄通知書叫你繳。你連「我不知道」的藉口都沒有,因為核定通知書合法送達後就開始跑期限。第二項到第五項更細膩:即使你有乖乖報了,國稅局還是會調查。他們用的調查程序跟一般綜合所得稅一模一樣,該查帳的查帳,該函詢的函詢。查完如果發現你多繳了,會退給你;發現你少繳了,短繳的部分除了補稅還要加計利息。這整條的設計邏輯就是:不管你報不報、報得對不對,國稅局都有一條完整的程序鏈條來追蹤到底。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7 為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稽徵程序條文,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時稽徵機關得逕行核定,並準用綜合所得稅之調查(第 80 條第 1 項)、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第 81 條)、退稅(第 100 條第 2、4 項)與超限列報短繳之處罰(第 100 條之 2)規定,構成房地合一稅由核定到追徵的完整程序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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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房地合一稅沒申報會怎樣?▾
稽徵機關依第 14 條之 7 第一項得逕行核定所得額與應納稅額,並寄發核定通知書要求依限繳納,金額常以推計方式計算。
Q2收到核定通知書還能爭執嗎?▾
可以。送達後 30 日內可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再 30 日內提訴願,逾期未申請核定即確定。
Q3國稅局調查發現我多繳會退嗎?▾
會。第四項準用第 100 條第 2、4 項,調查核定後若有溢繳,稽徵機關應主動退還溢繳稅款。
Q4短報成本費用會有什麼後果?▾
第五項準用第 100 條之 2,列報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過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者,除補稅外並加計利息或加罰。
Q5核定金額太高怎麼辦?▾
在送達後 30 日內具體列出不服項目與理由申請復查,並檢附取得成本、費用佐證文件。
Q6查對更正和復查一樣嗎?▾
不同。查對更正(準用第 81 條)是前置的程序性更正權利,復查是正式行政救濟,兩者可先後使用。
Q7送達日怎麼算才不會錯過期限?▾
所有救濟期限自核定通知書合法送達日起算;寄存送達者,送達日為寄存日加 10 日。
Q8國稅局真的會一筆一筆查嗎?▾
房地合一交易有實價登錄、地政移轉與契稅申報可交叉比對,金額大、持有期短或申報偏低者,電腦篩選命中率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依限自行申報 | 未申報遭逕行核定 |
|---|---|---|
| 稅額計算基礎 | 依實際成交價、取得成本與費用核實計算 | 依第 14 條之 6 以時價或推計方式核定,成本費用受限制 |
| 舉證主導權 | 納稅人主動提出有利證據 | 先由稽徵機關核定,納稅人事後於復查階段補證 |
| 救濟起點 | 對核定不服仍可復查 | 核定通知書送達日起算 30 日復查期 |
| 短漏稅風險 | 正確申報無加徵 | 短繳部分補稅並加計利息,故意短報加罰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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