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所得稅法 第 1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個人未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得依前條規定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依限繳納。
  2. 稽徵機關接到個人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之申報書後之調查核定,準用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
  3. 前項調查結果之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準用第八十一條規定。
  4. 第二項調查核定個人有應退稅款者,準用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5. 個人依第十四條之四及前條規定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等超過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準用第一百條之二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所得稅法 第14-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