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4-3 條
- 1.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 2.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如有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增加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致虛增第十五條第四項之可抵減稅額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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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4條之3是個人反避稅條款,藉股權移轉等虛偽安排規避稅負者,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實質調整課稅。
Q · 精心設計的股權架構節稅,國稅局可以直接推翻嗎?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只要安排被認定為「藉資金、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判斷核心是「商業實質」:除了節稅,這個安排說不說得出別的商業目的。說不出來,形式上再合法都會被穿透。
白話解讀
合法節稅四個字曾經是稅務規劃的金字招牌。但這條法律讓它多了一個但書:你的安排必須有「商業實質」,不能純為規避稅負。國稅局有權「掀開」你精心設計的股權架構、資金移轉、信託安排,按「實際是怎麼回事」重新核課。假外資、家族成員之間的虛假股權移轉、無實質的境外控股公司...這些被認定為「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的設計,全部會被穿透。第二項更狠:公司、合作社等法人若虛偽增加股東獲配股利以虛增可抵減稅額,國稅局也能直接調整。內行的稅務律師在做任何規劃前,第一個檢查的就是會不會踩到這條。判斷標準很簡單:除了節稅你說不說得出別的商業目的?說不出來,再聰明的設計也是炸彈。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4條之3為個人反避稅與實質課稅原則的具體條款,授權稽徵機關在納稅人藉資金、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規避納稅義務時,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實際交易事實重新計算所得額與應納稅額;第二項並規範法人虛偽增加股東獲配股利以虛增可抵減稅額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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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14條之3是什麼?▾
個人版反避稅條款,授權國稅局對虛偽安排按實質課稅。
Q2什麼叫做商業實質?▾
安排除了節稅還能說出其他商業目的,如家族治理、風險隔離、業務分工。
Q3把房子過戶給小孩節遺產稅會被認定避稅嗎?▾
看實質。小孩若未實際持有管理收益,可能被視為原持有人仍持有。
Q4用境外公司持有台灣資產國稅局看得到嗎?▾
CRS 全球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後越來越看得到。
Q5被援引第14條之3補稅怎麼抗辯?▾
證明安排具商業實質,備妥商業計畫書、董事會決議、實際運作紀錄。
Q6第14條之3的核課期間多久?▾
一般5年,故意以詐術逃稅7年(稅捐稽徵法第21條)。
Q7合法節稅和避稅差在哪?▾
節稅是法律給的選擇,避稅是形式合法但實質虛偽純為規避。
Q8第14條之3和營利事業反避稅差在哪?▾
本條是個人版,參酌原第66條之8營利事業反避稅規定擴展而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節稅 | 避稅 | 逃稅 |
|---|---|---|---|
| 合法性 | 完全合法,法律給的選擇權 | 形式合法、實質虛偽 | 違法,隱匿或詐術 |
| 商業實質 | 有 | 無或極弱 | 不論 |
| 國稅局處理 | 不調整 | 報經財政部核准按實質調整(本條) | 補稅加罰、可能刑責 |
| 核課期間 | — | 5年 | 7年(詐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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