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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31機關團體會計紀錄不完備如經通知於期限內改進視為符合規定
要旨
十三31機關團體會計紀錄不完備如經通知於期限內改進視為符合規定
函釋全文
二、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列報支出未取具合法憑證,經查尚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三、前開機關團體之會計紀錄不完備者,應通知限期改進,其於期限內改進者,視為符合前揭規定;逾期仍未改進者,應依法課稅。(財政部83/06/22台財稅第8315989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1 款類次:13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