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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32機關團體短漏報情節輕微視為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要旨
十三32機關團體短漏報情節輕微視為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財政部83/06/01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2 款類次:13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