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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40機關團體依規定提列之基金準備經核准者可列為支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十三40機關團體依規定提列之基金準備經核准者可列為支出

函釋全文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其設立之法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業務監督準則、財務處理法規辦理提列(撥)之基金或準備金,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列為提列(撥)年度之支出。惟嗣後實際支付相關費用時,應先由該基金或準備金項下沖轉;不足時,其餘額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財政部85/05/08台財稅第8519039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0 款類次:13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三40機關團體依規定提列之基金準備經核准者可列為支出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5 月 08 日發布,要旨:十三40機關團體依規定提列之基金準備經核准者可列為支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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