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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四1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之社員社所分配取得之股息及盈餘免稅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7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十四1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之社員社所分配取得之股息及盈餘免稅

函釋全文

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第14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係指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之盈餘,至消費合作社將盈餘或股息分配與社員個人,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仍應課稅。各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之社員社(各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如均屬不對外營業,依法經營之合作社,其自該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所分配取得之股息及盈餘分配,並係依照合作社法第24條之規定分配者,因該社員社為另一消費合作社,並非個人社員,應准免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7/01/23財稅一第54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14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四1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之社員社所分配取得之股息及盈餘免稅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7 年 01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