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四5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社員社之社員免徵所得稅
要旨
十四5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社員社之社員免徵所得稅
函釋全文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直接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所屬社員社之社員,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免徵所得稅。(財政部93/12/24台財稅字第093045591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14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