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四6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社員社之社員免徵所得稅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十四6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社員社之社員免徵所得稅

函釋全文

一、消費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3條規定經營消費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符合同法第3條之1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且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後段規定計算其銷售與社員及非社員之所得者,其銷售與社員部分之所得,得比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免納所得稅;銷售與非社員部分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消費合作社經營消費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不符合合作社法第3條之1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或無法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後段規定計算該部分所得者,應就其當年度全部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108/01/30台財稅字第107006513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6 款類次:14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十四6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銷售貨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