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四6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社員社之社員免徵所得稅
要旨
十四6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社員社之社員免徵所得稅
函釋全文
一、消費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3條規定經營消費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符合同法第3條之1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且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後段規定計算其銷售與社員及非社員之所得者,其銷售與社員部分之所得,得比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免納所得稅;銷售與非社員部分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消費合作社經營消費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不符合合作社法第3條之1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或無法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後段規定計算該部分所得者,應就其當年度全部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108/01/30台財稅字第107006513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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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6 款類次:14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