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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四6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社員社之社員免徵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十四6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社員社之社員免徵所得稅

函釋全文

一、消費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3條規定經營消費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符合同法第3條之1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且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後段規定計算其銷售與社員及非社員之所得者,其銷售與社員部分之所得,得比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免納所得稅;銷售與非社員部分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消費合作社經營消費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不符合合作社法第3條之1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或無法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後段規定計算該部分所得者,應就其當年度全部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108/01/30台財稅字第107006513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6 款類次:14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四6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社員社之社員免徵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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