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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六1個人出售土地另取得建物以外之地上物補償費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十六1個人出售土地另取得建物以外之地上物補償費免稅

函釋全文

個人出售土地,除土地價款外,另自買受人取得建物以外地上物補償費,免課所得稅。該項補償費如係由耕作地上物之佃農取得者,亦可免納所得稅。(財政部66/07/15台財稅第3461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16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六1個人出售土地另取得建物以外之地上物補償費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7 月 15 日發布,要旨:十六1個人出售土地另取得建物以外之地上物補償費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