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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六1個人出售土地另取得建物以外之地上物補償費免稅
要旨
十六1個人出售土地另取得建物以外之地上物補償費免稅
函釋全文
個人出售土地,除土地價款外,另自買受人取得建物以外地上物補償費,免課所得稅。該項補償費如係由耕作地上物之佃農取得者,亦可免納所得稅。(財政部66/07/15台財稅第3461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16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