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42繼承時已除權所配發之股利或股票免稅
要旨
十七42繼承時已除權所配發之股利或股票免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日或除息日(係指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3/11/07台財稅第62659號函、財政部賦稅署99/08/10台稅一發字第099040876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2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