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44國內營利事業取自國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予免稅
要旨
十七44國內營利事業取自國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予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國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但書規定,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予免徵所得稅,並不以國內營利事業為限,取自國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仍應有其適用。(財政部76/04/03台財稅第762117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4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