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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51社家署補助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或臨時托育費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十七51社家署補助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或臨時托育費免稅

函釋全文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單親培力計畫,補助單親父母繼續升學之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之臨時托育費,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賦稅署104/02/12臺稅所得字第10304655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1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七51社家署補助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或臨時托育費免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發布,要旨:十七51社家署補助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或臨時托育費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