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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51社家署補助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或臨時托育費免稅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十七51社家署補助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或臨時托育費免稅

函釋全文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單親培力計畫,補助單親父母繼續升學之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之臨時托育費,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賦稅署104/02/12臺稅所得字第10304655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1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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