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52疾管署給付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及藥事服務費免稅
要旨
十七52疾管署給付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及藥事服務費免稅
函釋全文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8條(編者註: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給付受暴露人員所需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及「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之藥事服務費」,核屬政府之贈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賦稅署104/10/28臺稅所得字第104045715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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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2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