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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52疾管署給付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及藥事服務費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十七52疾管署給付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及藥事服務費免稅

函釋全文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8條(編者註: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給付受暴露人員所需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及「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之藥事服務費」,核屬政府之贈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賦稅署104/10/28臺稅所得字第10404571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2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七52疾管署給付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及藥事服務費免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