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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一2外商經核准合約有效期間內取得權利金技術服務報酬免稅
要旨
二十一2外商經核准合約有效期間內取得權利金技術服務報酬免稅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及行政院核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申請免稅案件審查原則」(編者註:現行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對於適用免稅之案件並未規定申請時間,外國營利事業向經濟部或其指定機關申請免稅並經核發證明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在經核准之合約有效期間內依該合約所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均得免納所得稅(編者註:104年9月25日修正後審查原則第11點之1規定,核准免稅適用期間以3年為限);其在取得免稅證明前如有扣繳之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80/09/17台財稅第8007275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21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