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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二7外國金融機構購買我國發行債券之利息不得免稅
要旨
二十二7外國金融機構購買我國發行債券之利息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我國營利事業不論係向外國金融機構借款或發行浮動利率債券,其目的雖同屬籌集資金,惟金融機構貸款予資金需求者屬授信,購買浮動利率債券係屬投資,兩者性質並不相同,在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第22款第2目免稅範圍仍僅限貸款利息之情形下,本案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85/02/02台稅一發第8518947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7 款類次:22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