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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三7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二十三7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函釋全文

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三、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7 款類次:23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十三7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4 月 23 日發布,要旨:二十三7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