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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未上市公司股東取得增資記名股票之日期基準
要旨
一6未上市公司股東取得增資記名股票之日期基準
函釋全文
股票未上市之公司,如股東會並未決議公告除權基準日,則股東因公司利用盈餘增資而取得新發行記名股票之取得日期,准以股東會決議訂定分派該項股票股利之基準日為準。(財政部63/09/28台財稅第369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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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