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取得股票轉讓之課稅規定
要旨
一9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取得股票轉讓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因生產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充,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編者註:80年1月30日廢止前第13條)規定發行之增資股票,於取得後轉讓時,其轉讓價格如低於股票面值,依同條但書規定應以實際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之收益(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如轉讓價格高於股票面值,其超過股票面值部分,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自可免徵所得稅,但面值部分,仍應以股利所得申報課稅。(財政部68/01/19台財稅第303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