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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取得股票轉讓之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一9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取得股票轉讓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因生產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充,依獎勵投資條例第12條(編者註:80年1月30日廢止前第13條)規定發行之增資股票,於取得後轉讓時,其轉讓價格如低於股票面值,依同條但書規定應以實際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之收益(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如轉讓價格高於股票面值,其超過股票面值部分,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自可免徵所得稅,但面值部分,仍應以股利所得申報課稅。(財政部68/01/19台財稅第303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9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取得股票轉讓之課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1 月 19 日發布,要旨:一9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取得股票轉讓之課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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