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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1 筆:名稱 1・條文 30
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30
所得稅法第 14 條預覽 ↗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預覽 ↗
利息所得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2預覽 ↗
(刪除)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3預覽 ↗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預覽 ↗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預覽 ↗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6預覽 ↗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7預覽 ↗
個人未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得依前條規定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依限繳納。 稽徵機關接到個人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之申報書後之調查核定,…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預覽 ↗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
所得稅法第 114 條預覽 ↗
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
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1預覽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依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
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2預覽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3預覽 ↗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
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4預覽 ↗
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應按虛增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三十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四款所定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之支給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稽徵機關對於會計師依本辦法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除對所提供之查核報告、查核工作底稿以及其他有關表報說明尚有疑問或認為尚有應行查核事項,得向該會計師查詢,或通知…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稽徵機關對藍色申報案件,應依收件順序編號並列冊登記備查。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損益科目共通查核規定:
一、應就申報書所列各損益科目之帳載結算金額與總分類帳核對是否相符;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核對。
二、與上年度金額作比較,其有大幅變…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教育部應於每次管理會召開前,公告受理運動員申請核給未指定運動員捐款之受理期間。 運動員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自行或經所屬各全國性體育團體或各級學校,檢具第三條第三…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 14 條預覽 ↗
十四、營利事業與外國事業技術合作共同開發技術,並由所有參與人共同擁有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其依簽訂共同技術合約給付之研究發展費用,如經查明確屬共同研究發展之成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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