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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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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部應於每次管理會召開前,公告受理運動員申請給未指定運動員捐款之受理期間。
  2. 2.運動員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自行或經所屬各全國性體育團體或各級學校,檢具第三條第三項之計畫、過去一年已領取及未來預計受捐補助金額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3. 3.前項申請案經管理會審查通過後,由教育部核定受分配之捐款金額,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如下: 1. 教育部應於每次管理會召開前,公告受理運動員申請核給未指定運動員捐款之受理期間。 根據該條規定,教育部應在每次管理會召開前公告受理運動員申請核給未指定運動員捐款的受理期間。這意味著教育部需要在進行核給未指定運動員捐款之前,事先公告受理期間,並接受運動員的申請。 2. 運動員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自行或經所屬各全國性體育團體或各級學校,檢具第三條第三項之計畫、過去一年已領取及未來預計受捐補助金額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根據該條規定,運動員可以在前述公告期間內,自行或通過所屬的全國性體育團體或所屬的各級學校,提出申請。申請時,運動員需要提交包含第三條第三項之計劃、過去一年已獲得和未來預計受捐補助金額的相關文件資料給教育部。 3. 前項申請案經管理會審查通過後,由教育部核定受分配之捐款金額,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根據該條規定,經管理會審查通過後,教育部會核定運動員專戶所受分配之捐款金額,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這意味著一旦管理會審查通過,教育部會確定運動員專戶所要分配的捐款金額,然後通知申請人。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小目,個人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其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這意味著個人的捐款扣除額在計算時,不得超過其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另外,根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個人在每年的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之間,填寫結算申報書向負責稽徵的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和與減免、扣除相關的事實。然後,根據該申報,計算應納的結算稅額,並在申報前自行繳納。這就是個人申報所得稅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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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教育部應於每次管理會召開前,公告受理運動員申請核給未指定運動員捐款之受理期間。運動員得於前項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